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352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武屯镇某村某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丈夫王某甲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甲动手殴打李某,李某从厨房拿起菜刀,欲砍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在厨房中看到后喊其弟王某甲,王某甲从厨房外进来后抱住李某夺刀,李某在反抗王某甲夺刀的过程中,持菜刀乱抡将王某乙左腿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3.法医学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6.物证菜刀一把;7.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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