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其父亲李某乙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耕地补助款被错打到他人账户,该村村委会委员被害人魏某某(男,53岁)电话通知李某某第二天到村委会核对账目,李某某当晚酒后来到被害人魏某某家,与魏某某因此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起来,李某某用砖头将魏某某头部打伤,随后魏某某也用砖头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双城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未构成残,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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