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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里**号**单元**室,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凤久,吉林李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贾某某在梨树镇林韵阳光小区门卫室外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夏源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头面部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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