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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公开版)_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山口市院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00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街道**社区池头山**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我院审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经郑**(该人目前在缅甸)介绍帮其取款,郑**承诺每取1万元可提成130好处费。2020年8月25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明知帮助郑**取的钱为境外网络赌博回流资金的前提下,雇佣张**(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使用其本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以及通过58同城以每月1500元、200元从林**处租用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在福建省仙游县各商业银行通过柜台或ATM机进行取款并商量取款所获取收益三人均分。取款后,被告人李*伙同张**租车前往郑**指定的交易地点以烟酒、饮料作为交易暗号,具体数字代表所交易的资金量。2020年8月25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伙同陈**、张**帮助郑**共取违法资金615.21万元人民币,共同获利8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过程中现场扣押境外流入犯罪资金2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所取的钱为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帮助转移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巴塔

检察官助理:巴琴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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