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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抢劫)(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0********, 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横栏镇卡洛尔灯饰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龙圩区新地镇殿村村朝某某四组4号。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左林某某(已起诉)因琐事不满被害人钟某延,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和莫某某(已起诉)等多名男子,结伙到我市南头镇市场北街15号家美住宿4楼401房,以拳脚殴打、持刀具捅刺钟某延等暴力方法,劫取钟某延人民币9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延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同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2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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