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同案人黄某甲、李某甲及黄某甲等3人(已判决)商量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组开设赌场,并纠集被告人李某、同案人曾某某、严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钟某、黄某乙、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入股,共10股(黄某甲、曾某某合为一股),每股出资5000元。完成大庄第一次集资后,于同年4月1日在“蔗园”赌场开始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在赌场负责看路望风等工作。同年4月底,因为赌资耗尽,被告人李某等人再以每股5000元进行第二次集资。同年5月2日,为了躲避警方侦查,黄某甲、李某等人将赌场搬至防城区木头滩社区城头组黄某丁的旧屋继续聚众赌博,直至同月7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现金360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防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戊、张某甲、黄某丁、苏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包某某、李某乙、禤某甲、禤某乙、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同案人黄某乙、黄某甲、曾某某、李某甲、严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钟某、蒙月凤、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检查笔录;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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