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李某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干醉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城县城淝河路至山桑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干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6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干的供述与辩解;
3.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干无机动车驾驶证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学奎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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