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幢**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羁押期间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暂缓送监执行,现押绥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绥江县看守所10号监室内以解某某拿卫生纸速度慢了为由,对解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证人郭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春龙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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