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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号,原任焦作市**足疗店经理。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6月14日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任焦作**足疗店经理。期间,2018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容留韩某某、王某甲、段某某、向某某与嫖客许某某、苏某某、李某乙、钦某乙、李某丙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武陟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多名妇女多次卖淫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成江

检察官 王学军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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