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栋**单元**室容留宋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宾馆一房间容留宋某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宾馆**房间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