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栋**单元**室容留宋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宾馆一房间容留宋某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宾馆**房间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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