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啊某某、小某某、叶某,男,彝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9********,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地勐腊县**路**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于2019年9月1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勐腊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岩某某、罗某和李某在勐腊县**镇****局***旁出租房**号***室李某的住所内吸食毒品小红豆(冰毒)一次;2、2019年7月26日至8月期间,岩某某、罗某和李某在勐腊县**镇****局***旁出租房**号***室李某的住所内吸食毒品小红豆两次;3、2019年8月1日,岩某某、罗某、李某在勐腊县**镇****局***旁出租房**号***室李某的住所内吸食毒品小红豆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二年内提供住所供他人四次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勐腊县**广场**宾馆,电话151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9页,光盘1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