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李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界牌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路**段**号**公寓**栋**号房间容留谭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租住的**公寓**栋**号房间内,由谭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李某与谭某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6月5日12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租住的**公寓**栋**号房间内,由谭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李某与谭某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租住的**公寓**栋**号房间内,由谭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李某容留谭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物证;2、辨认、检查笔录;3. 证人谭某、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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