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容留杨某某、王某某在其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李某甲在其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家中吸食冰毒;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其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家中吸食冰毒。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科技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证言;

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存  李记飞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