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10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某镇某街X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5日,被告人李某宇在微信朋友圈谎称有口罩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英人民币共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附:
1.被告人李某宇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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