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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永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下寨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军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  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永军酒后驾驶贵JPH71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坪安置区姊妹餐馆门口,对在餐馆吃完饭准备离开的冯元江进行辱骂并殴打冯元江。福泉市公安局道坪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李永军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被告人李永军不但不配合还强行发动车辆准备离开现场,处警民警见被告人李永军酒后准备驾车,遂上前制止,被告人李永军不听劝阻,辱骂民警,并在民警杨和劝阻中咬伤其右手中指后强行驾车离开现场。后道坪派出所民警在青龙山公墓将被告人李永军查获 ,强制带离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永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1mg/100ml。经福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杨和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记录、呼吸式酒精检查单等书证;2、证人袁秀珍、杨睿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结论;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军目无法纪,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晖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住址: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下寨组,电话:13885458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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