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陪同林某英在糯垌镇塘坪水库边的水口庙做法事,李某某在庙前的空地处用线香燃放鞭炮和轰天雷,不慎引起山林火灾。经工程师鉴定,该失火山场过火总面积11.84公倾(折合177.6亩),过火有林地面积11.78公顷(折合折合176.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钟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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