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性,1974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4********xxxx,苗族,大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黔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路**号**号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160号附6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长顺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顺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毅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毅刑事拘留,次日决定逮捕,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毅在担任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副所长分管驾校考试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葛振宇、李国庆等24人的现金、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4.784万元:
1、收受独山县兴宇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振宇现金5.5万元: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办公室收了葛振宇现金1万元。
(2)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办公室收了葛振宇现金2万元。
(3)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了葛振宇现金2万元。
(4)2018年9月底,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收了葛振宇现金0.5万元。
2、收受荔波安捷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春燕现金4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宿舍楼的家中收受李春燕现金1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宿舍楼的家中收受李春燕现金1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宿舍楼的家中收受李春燕现金2万元。
3、收受罗甸县吉兴驾驶培训学校个人独资投资人李国庆现金1.5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国庆现金0.5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国庆现金0.5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国庆现金0.5万元。
4、收受龙里县翼祥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祥现金1万元、价值1.6788万元的茅台酒12瓶: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雪祥6瓶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7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雪祥6瓶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雪祥现金1万元。
5、收受荔波兴盛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康平价值4.0772万元的茅台酒30瓶:
(1)2016年9月,李毅在**宿舍楼的家中收受钱康平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2)2017年1月,李毅在**宿舍楼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宿舍楼的家中收受钱康平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3)2017年10月,李毅在**宿舍楼的家中收受钱康平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49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4)2018年2月,李毅在**宿舍楼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宿舍楼的家中收受钱康平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5)2018年9月,李毅在**宿舍楼的家中收受钱康平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6、收受黔南金都汽车驾驶学校法定代表人周良策价值4.1368万元茅台酒32瓶;接受安排到上海三日游,消费0.6万元:
(1)2015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良策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5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2)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良策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2398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3)2016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良策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4)20416年10月,李毅接受周良策的邀请与杨云一起到上海旅游三日,往返机票、食宿等花费0.6万余元。
(5)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良策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6)2017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良策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7)2018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良策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7、收受黔南剑江驾校法定代表人杨建雄价值1.4988万元的茅台酒12瓶: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建雄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2)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后面收受杨建雄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8、2012年8月底,都匀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正彬为感谢李毅在2012年8月帮忙办理了3辆二手货车和1辆新货车的过户手续,在都匀市**大厦附近的一家西餐厅送给李毅现金0.2万元。
9、收受黔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校长高银林现金0.6万元: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高银林现金0.2万元。
(2)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高银林现金0.2万元。
(3)2018年2月的一天,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高银林现金0.2万元。
10、收受三都县行坤驾校校长陈达士现金0.9万元:
(1)2017年l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陈达士现金0.3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陈达士现金0.3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陈达士现金0.3万元。
11、收受惠水县黔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明现金2.1万元: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2)2016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3)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4)2017年10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5)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6)2018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7)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李东明现金0.3万元。
12、收受福泉市锦程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投资人刘卫程现金1.5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卫程现金0.5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卫程现金0.5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卫程现金0.5万元。
13、收受惠水县好花红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莲贵现金0.9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郑莲贵现金0.3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郑莲贵现金0.3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郑莲贵现金0.3万元。
14、收受罗甸县康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巍现金1.1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巍现金0.5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巍现金0.5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巍现金0.5万元。
15、收受黔南金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曾德庆现金0.9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曾德庆现金0.3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曾德庆现金0.3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曾德庆现金0.3万元。
16、收受黔南浩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开银现金0.9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常开银现金0.3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常开银现金0.3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常开银现金0.3万元。
17、收受黔南华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校长王友华价值2.3982万元的茅台酒18瓶: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王友华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2)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王友华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49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3)2018年2月的一天,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王友华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18、收受黔南兴鑫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原个人独资投资人彭运武现金0.5万元、价值2.2182万元的茅台酒18瓶: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彭运武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2)2016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彭运武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3)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彭运武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4)2019年2月天,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彭运武现金0.5万元。
19、收受黔南职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钧超现金1.4万元: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钧超现金0.2万元。
(2)2017年10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钧超现金0.2万元。
(3)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钧超现金0.2万元。
(4)2018年9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钧超现金0.2万元。
(5)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杨钧超现金0.5万元。
20、收受瓮安县鑫源驾校管理人周万仁现金0.9万元:
(1)2017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万仁所送现金0.3万元。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万仁所送现金0.3万元。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周万仁所送现金0.3万元。
21、收受龙里圣锦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松价值2.5782万元的茅台酒18瓶:
(1)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延松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2)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延松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3)2019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刘延松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9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22、收受黔南东方驾校校长杨晓春价值1.399万元的茅台酒10瓶:
(1)2016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停车场收受杨晓春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2398元(2016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199元/瓶)。
(2)2017年1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停车场收受杨晓春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2598元(2017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299元/瓶)。
(3)2018年2月,李毅在都匀市**巷旁边的宾隆超市门口收受杨晓春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23、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长顺顺安驾校副校长李杨松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24、2018年2月,李毅在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收受福泉市安悦驾校业务副校长梁忠友1件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8年当年茅台酒参考价1499元/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在担任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调查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坦白行为,家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建议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毅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宇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指定管辖涵》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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