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任广元市**局**科科长,家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3日由广元市昭化区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9日经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昭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20年,李某利用担任**中心副主任和**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规划设计项目取得、承揽工程、项目分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关照,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送予的现金共计65.9万元。其中,索贿20万元。
1. 2010年至2016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提前告知项目信息、在项目评审时给予支持、分配项目予以倾斜、直接指定承接项目等方式,为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分院承揽广元市盘龙空港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元市081工业新城概念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规划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刘某送予现金27.9万元,其中李某向刘某索要好处费20万元。
(1)2010年至2016年,李某先后7次收受刘某以拜年名义送予的现金2.9万元。
①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3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②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3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③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3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④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⑤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⑥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5000元;
⑦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5000元。
(2)2011年至2013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分院承揽广元市081工业新城概念规划和城市设计项目提供帮助,李某向刘某索要好处费20万元,刘某分3次送予李某。
①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刘某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分院附近送给李某现金6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②2012年底的一天,刘某在广元城区送李某回家的途中送给李某现金4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③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在成都送给李某现金10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在成都市青石桥附近一茶楼内送给李某现金3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4)2016年的一天,李某在刘某办公室内收受刘某送予的现金2万元。
2. 2017年至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定承接项目等方式,为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分院承揽广元“女儿节”期间沿河布点和城区栖凤湖总体规划等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现金2.5万元。
(1)2017年9月的一天,周某某在广元市城区南河边的一处“坝坝茶”附近送给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2)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在周某某办公室收受周某某送予的现金2万元。
3. 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引荐和打招呼的方式,为广元**广告公司老板王某某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项目土石方工程提供帮助。2019年5月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在广元城区文化路一茶楼内送予现金10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4. 2011年至2019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项目评审给予支持、项目分配予以倾斜、直接指定承接项目等方式,为四川同济京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广元青江工业园控规编制、广元城北片区控规修编等规划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焦某某送予现金8万元。
(1)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焦某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2)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焦某某在李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现金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3)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某在焦某某办公室内收受焦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予的现金5000元;
(4)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在成都与焦某某对接工作后收受焦某某送予的现金5万元;
(5)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焦某某委派公司人员万某某以拜年名义在李某办公室送给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6)20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焦某某委派公司人员万某某以拜年名义在李某办公室送给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5. 2010年至2014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邀请参与、直接指定承接项目等方式,为邹某某、蒋某以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广元市风貌塑造、街道景观改造设计、广元庭院路步行街景观规划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邹某某、蒋某送予现金9万元。
(1)2011年的一天,邹某某在成都**酒店送给现金5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2)2013年的一天,邹某某在成都一茶楼内送给现金2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在成都一设计公司附近收受蒋某送给现金2万元。
6. 2010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邀请参与、积极协调等方式,为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广元市**路、**路、**路等城市风貌塑造建筑外观改造设计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附近罗某妻子游某某送予李某现金5万元。
7. 2016年至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推荐介绍、直接指定等方式,为四川**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广场景观设计、广元城市西入口、北入口风貌景观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王某送予现金2.5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李某居住的**小区附近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5000元,李某予以收受;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家中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李某居住的**小区附近以拜年名义送予现金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8. 2020年1月的一天,利州区**学在申请用地控规调整过程中,为得到李某的帮助,学校工作人员昝某某在广元城区**酒店附近送予李某现金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主体身份等材料,即李某的户籍证明;李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岗位职责文件;李某的供述及亲笔自书等材料,行贿人的证言及亲笔自书材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5.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索贿20万元,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起诉前自愿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陈勇琴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 起诉书正、副本捌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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