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0时41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苏N178*轿车在八七夜市院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了大约30米的距离,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5月6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1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