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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四都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8日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定区城区回龙路华联商场前路段时,与田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分别为135mg/100ml、133mg/100ml,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对李某进行抽取血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0446mg/100ml。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直属一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某与车辆所有人胡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熊某、胡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湘西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界天正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精吹气测试笔录及照片与视频、提取笔录及照片与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六个月拘役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永定区四都坪******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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