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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鲁******号(逾期未检验,已注销)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南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石堆镇石人坡村前时被安丘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丽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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