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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F*****轻型货车,沿保定市徐某区天津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龙路****小区时,碰撞公路北侧停车位内师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停放的车辆,造成三人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45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凝寒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保定市徐某区高林村镇高林村一区168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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