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某市**街**市场路段,与魏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12mg/100ml。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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