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9********,彝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住**社区**小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李某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南县第三小学驶往莲城加油站方向,21时15分许,行驶至民政局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后对李某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5.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007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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