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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女,生于198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区,住******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0日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乘代驾张某某驾驶豫A6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大街***路段时,与张某某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某下车之机驾驶车辆与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停放在路东侧的三台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怀杰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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