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路**,现住地为涟源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由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袁某某、梁某等人在本市光蓝路盘龙湾附近一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李某喝了约一两白酒。饭后李某在饭店休息至22时30分,李某遂驾驶湘KG5700小车离开饭店返回其住处本市体育馆附近,途经本市光蓝路东泰宾馆公路地段时被正在开展酒驾行动的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袁某某、梁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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