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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无业。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3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E***3Q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大街,再沿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口西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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