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4XXXXXXXX,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XX乡XX村李家营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5日、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茅荆坝交警中队民警在辖区路段执勤时,发现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有酒驾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对抽取的李某身体内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4.7mg/100ml。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及车辆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理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四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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