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9年2月14日、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且无驾驶资格驾驶云******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行驶至**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晋某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1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洁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_主要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