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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1日20时50分,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交叉路口,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4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99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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