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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甘堰土家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时9分许,被告人李*驾驶湘G***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迎宾路自南往北闯红灯通过张家界市城区迎宾路与大庸路十字交叉灯控路口时,与相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由欧**驾驶的湘GC000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对李*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3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欧**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故车辆返还通知单,情况说明、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疾病诊断书、谅解书等;

2.证人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欧**的陈述;

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吹气测试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  

6.视频资料:李*血样提取视频及相片、交通事故发生视频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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