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3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悬挂粤AA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套牌)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107国道顶好大厦路段时,追尾碰撞停在前方等候红绿灯通行的邹某某驾驶的粤B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李某(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2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琅东客运站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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