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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德州**运输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西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00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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