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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5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居委会****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K71D8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东刘小学路口时,与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弃车逃离案发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事发时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单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居委会**路**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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