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6********,汉族,大专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违规从事校车业务。2019年7月19日7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核载七人的该客车实载十三名学生沿省道2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1线安丘市凌河镇关前埠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李**驾驶的鲁******号白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客车内多名学生受伤,经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许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且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内多名乘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强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