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号,住榆阳区**镇**队**,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1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337国道930KM+7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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