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416,汉族,大专文化,航空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凌晨17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陕A***6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阎某某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倚天路与人民路交汇路口时,不慎将前方等候红绿灯的被害人邢*驾驶的陕A***0小型轿车追尾,致使邢*车辆与其前方被害人刘*驾驶的陕A***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邢*报警,民警在现场将李某抓获。案发后,李某对邢某、刘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二人的谅解。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邢某、刘某无责任。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血醇浓度为24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之现场勘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