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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6〕13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县**路**小区附近时,将同方向行人李某甲撞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7mg/100ml。2016年1月26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李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翠英

王胜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项: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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