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室,2015年10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E****7小型汽车行驶至滑县**路*****小区门前路段时,将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撞倒,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此发现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报案至110指挥中心。滑县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某带至滑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4.0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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