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0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路**号76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24分,李某酒后驾驶皖K2********号小型轿车,行至利辛县长春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被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路**号76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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