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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又名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有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在罗平县城沿**大道向**路方向行驶,06时30分许行驶至**大道***餐厅门口路段处时所驾车辆驶入绿化带内,造成绿化带及云D*****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李*的血样送检鉴定,送检李*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款收据、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045号”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现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王**,联系电话159********),联系电话138********。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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