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榆林市榆阳区**煤矿,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J****“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麻路与福利路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田飞鹏
检察官助理:彭文伟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林市榆阳区**煤矿,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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