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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南、祝某某、莫某全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南,男,1963年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1196311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溪市三堡镇X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2月2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112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某组X号,因赌博,于2020年1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20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全,男,1963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305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南、祝某某、莫某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莫某全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南、祝某某、莫某全等人在岑溪市三堡镇简塘村连塘组梁氏老屋坪地处开设赌场,利用摊子进行赌博,吸引群众参与赌博。2020年1月22日晚该赌场被民警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南、祝某某、莫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南、祝某某、莫某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2020年327

附:

1.被告人李某南、祝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莫某全住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某组。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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