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6〕272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唐河县上**村农民,住马营村**号。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果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16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金穗“白金”信用卡后,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现金消费。截止2014年12月29日,累计透支本金99994.72元,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是,经银行先后于2014年9月30日、10月17日两次电话催收后仍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燕昕
助理检察员:许 娟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1、案卷四宗;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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