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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312001********,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人,威海**学院**,捕前住本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8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卡号和户主信息后,卖给上线“老上海”、“百晓生”,“进财童子”、“A”“风继续吹”、“Mr.李”“boss民生”、“农入”“非诚勿扰”“As收卡”“鸭鸭收卡号”、“浮生续梦”、“Yifg”、郑某某等人,每条信息赚取差价10元至20元不等。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8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口信息、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等;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3、证人证言:郑某某、某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美清

检察官助理:赵凤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原籍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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