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1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豫******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行驶至确山县***镇***村***路段(S***线***处)超车时,与自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王某死亡及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范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民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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