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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小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9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B17***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港线30KM宋道口司营村西处时,与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周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肇事后弃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09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在河北省**市**县**镇**小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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