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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平山区**街道**号**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驾驶粤B****6号小型轿车经G80线广昆高速公路由贵港往南宁方向行驶,行至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梧段489km+300m处时,由于过度疲劳驾驶影响安全驾驶,导致粤B****6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停车在车道内等候通行的桂F****6号普通客车(由谢某某驾驶)、粤A****F小型轿车(刘某甲驾驶)、粤B****E号小型轿车(由冯木英驾驶)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粤B****6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客黄某某、某某某、韦某某受伤,桂F****6号普通客车车上乘客凌某某、刘某乙受伤、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经就损害赔偿问题和被害人韦某某、某某某、谢某某、刘某乙、凌某某及被害人李某乙家属刘景峰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韦某某人民币30000元、某某某人民币25000元、刘某乙人民币13570.36元、凌某某人民币25734.84元及被害人李某乙家属刘景峰人民币787964.4元,并取得被害人韦某某、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车四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死亡证明等;3.证人谢某某、冯某乙、刘某甲、潘某某、刘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某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刘某乙、凌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8.行车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卓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居住广东省深圳市平山区**街道**号**宿舍。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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