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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9********,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陈某某)沿国道214线由竹塘乡往澜沧县城方向行驶,00时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4线K2943+200米处时车辆驶离行驶方向左侧有效路面发生翻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家中,电话:1478795****;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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