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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91988********,汉族,中专文化,**集团**煤矿工人,住长治市屯留区**镇**矿社区。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李 醉酒后驾驶晋D*****号小型轿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村十字路口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载呼某某)相撞,致呼某某当场死亡、郭某某受伤。后该车驶入道路左侧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晋D****U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呼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郭某某骨盆骨折构成重伤二级,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呼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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